市高等法院于2023年在上海法院发布了10起金融和商业司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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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1/ 案件1
持有人在破产重组程序结束后,在司法上决定追究其他当事方的责任。
- A银行诉B公司、C银行、D银行
这是个决定 It's a decide.
在向破产重组程序提出债权和完成重组程序后,持单人应服从重组计划确定的偿债财产,如果该债权尚未在重组程序中实际解决,持单人应有权对其第一手提出债权,如果该债权尚未在重组程序中实际解决,则该持单人应有权对第一手债权提出债权,以债务对权益转移的形式进行的破产重组数额应根据债务对权益转移的实际价值确定;部分付款持有人在承保银行接管并进入破产程序后,应有权追索其手中的剩余机票。
基本事实
2019年5月23日,原告A银行在电子银行汇票的情况下重新购回了在中国纸币交易系统中的购货,向C公司、名为B银行的公司和被告B公司签发了2 000万元的汇票,日期为2019年7月13日,汇票通过背书转帐并贴现,被告C银行转帐给被告D银行和D银行,再向原告A银行付款。
2019年5月,相关监管当局接管了B银行。 2019年7月13日,本案的汇票到期后,原告在电票交易系统中被拒绝付款,同年7月,原告收到1 600万美元,占B银行所付汇票80%,其余400万美元尚未支付。
2019年9月,中央法院就C. 上市公司的重组作出裁决。原告银行A提出索偿要求,并被承认为400万美元的索偿要求(一般索偿要求),后一家公司的重组计划得到法院的批准,根据该计划,原告获得50万美元现金,另外350万美元以股票转账形式支付,管理人根据重组计划收回了原告的现金和股票,但原告没有这样做。2021年2月,法院宣布B.银行破产。
原告在400万美元未付机票方面没有行使向前任原告追索的权利,原告要求被告B公司、被告C银行、被告D银行向原告支付400万美元,同时支付400万美元的机票利息,从到期之日起至实际结算之日止。
决定的结果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3年5月17日作出民事判决,裁定被告B公司C银行将就电子银行汇票和相应利息向原告支付2657189.6美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余索赔要求。
2024年1月1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决定的理由
法院首先认定,原告在有发票人C.的公营公司破产重组程序中提出求偿,并未丧失追索该票据的权利。 但是,如果重组程序已经完成,原告不能拒绝接受重组计划确定的偿债财产,其理由是,从法律角度看,破产程序结束后,原告的追索权应限于重组程序中未清偿的部分,根据体制安排,一旦重组计划获得法院批准,重组计划对所有债权人都具有约束力。
发票人C以债换股权重组的形式将公司列入清单,根据重组计划,这种重组是原告索赔要求的100%。 但是,由于重组计划没有为计算债务价值提供明确的基础,也没有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因此应当得出结论,在债务换股权转换完成后,发票人不再对原告负责,原告对投标人的求偿要求已经取消,但只有在实际解决的情况下,才取消求偿要求,而且原告仍然可以继续进行尚未实际解决的那部分重组程序。
第二,原告在重整程序中没有实际解决的金额被认为与确定原告可以收回的股本价值有关,鉴于重整计划于2019年12月30日完成,从上市公司C的资本池中形成的贷记股票于2019年12月31日交易,计算为重组程序中实际解决的金额,同时考虑到上市公司C股份的低流动性。 为了减少股价的波动性,股价的公平市场价格客观地反映在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中,从上市公司C上市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在二级市场中收集的股票的平均价值,即每股1.44美元。 原告索赔中实际没有解决的数额计算为2657,189.6美元。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书法》(以下简称《文书法》)并不禁止部分接受付款和分割文书金额,原告作为持有人,仍对相关文书享有完全权利,且不分割该文书,原告通过系统将文书交付给被追查人也不可获取,因此,在法律未明确禁止或以其他方式冲突的情况下,电子文书的发展实践应当得到充分权衡,以保护文书的可转让性,在持有人被收件人部分清算的情况下,应当予以支持。
此外,根据《票据交易总协定》(2016年版),持单人作为主要协议的签字人,放弃对前经认可的人的追索权,但保留对有发票的人、持单人、担保人、贴现人、贴现人担保人(如果有的话)和出纳人前背持人追索权,在本案中,原告是主协议的签字人,被告Ding银行是原告的前后背人,而存款人的担保人、出纳人、出纳人、担保人或出纳人对被告D银行没有追索权。
在此基础上,法院裁定被告B公司C银行向原告支付电子银行汇票和相应利息2657189.6美元;驳回原告的其余索赔要求。
裁决意义
本案的判决澄清了在没有明确依据根据企业破产重组计划股本信贷公式计算信贷价值和不进行专业评估的情况下,在确定债权人实际还款比率方面的主要困难,法院认定,在这种情况下,权利持有者可以对票据进行分割,这一决定符合电子票据的趋势,符合规则的价值和诉讼来源的治理效果,大大促进了一系列争端的妥善解决,是在处理主要金融机构风险方面协调管理金融司法和金融监管的典型例子。
案例2
开帐机构违反规定
确定承包商结算账户的责任
- 其他侵权责任争端,例如A Real Estate Inc.诉B付款公司。
这是个决定 It's a decide.
开单机构作为领有执照的第三方付款人,有法律义务保证发价人交易的安全性、资金的安全性,以及开单机构如果未能履行其合理义务,检查发价的输入情况,并且未能按要求以单位的同一名称设立账户,则对因过错而损失的被发价人资金负有赔偿责任。
基本事实
2018年1月,Qiu不动产公司的销售经理申请B支付银行卡开户费,并签发了A Real Estate公司账户授权账户,批准购买房屋账户作为结算账户,这是伪造的;2018年1月,该公司开了一个名为A Real Estate公司的移动式POS机器,将结算账户作为Qiu账户捆绑起来,这是一家不动产公司系统内经营的房地的真实照片;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Qiu公司通过POS机器,指控买方购买房屋,并结清了Qiu公司的一个人的账户;在报告发布后,公共安全当局开始审理一个扣押名为A Real Estate公司的邮局的案件,该刑事案件仍在调查之中。
决定的结果
2021年10月28日,上海金融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其中:1.B向A不动产支付6129 3562美元的赔偿金;2.撤销A不动产的其余索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3日发布民事判决,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
决定的理由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邱先生授权他付款并收取有关款项,该案涉及一台代表A Real Estate申请的POS机器,但并不是A Real Estate的真正表示,根据法律,它没有法律效力。
关于B. 付款公司对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 首先,B. 付款公司违反本案的职权范围构成了对付款权的侵犯。 2. 未对一家不动产公司的业务进行现场视察,其信息系统中的照片不是一家不动产公司的实际营业地。 3. 未将清算账户作为共同房屋账户安装,未能将个人账户捆绑起来,随后未能根据Qiu指令对结算账户进行两次改动。 第二,B. 支付该公司的违规行为和未履行应尽职责,未能便利并给业主的企业带来严重后果;第三,未能对一家不动产公司的业务进行现场视察;其信息系统中的照片不是一家不动产公司的实际营业地;第三,未能将清算账户作为共同房屋账户安装,未能支付不动产和财产损失。
关于B付费公司的具体责任范围,有必要全面考虑是否存在错误、当事方的过失程度和损害的后果,房地产公司在诉讼中发生的损失也出错,主要在以下领域:1. 提出POS申请后,提供了商业执照、法律代表护照、开立账户许可证等文件资料; 不动产公司对其公司文件的保管和使用控制不力; 2. 不动产网络系统的管理没有便利涉嫌刑事犯罪的实施;如果与若干买主签订购买商品房屋的合同,则对付款期限有明确协议,由于未能遵守现场视察的要求而推迟付款,最重要的是,未能开设银行结算账户,导致增加; 3. 不动产公司对POS机器的使用核查不足,而且公司对60%的租金管理不当。
裁决意义
然而,在本案中,侵权事实发生在收款结束时,而不是在付款结束时发生,损失是由承包商而不是持有人造成的,他们需要重新确定结算链责任的确定重点,该案件澄清了接收机构与承付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善了银行收据和收款之间法律关系多个主体的内部结构,规范了付款机构的民事责任与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制定了付款当局与用户之间责任分配的规则,最终得出结论,付款当局作为付款当局,应当保证交易的安全和承付人资金的安全,填补了接收机构与承付人之间争端中适用于法律的规则的空白,对促进付款行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案件3
国家第一个证券集团诉讼协议
- 在代表所有原告的对判中心案中,投资人诉债券,例如技术A等,因为虚假的赔偿责任声明
这是个决定 It's a decide.
在证券争端特别代表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惩治最邪恶者”和“证实争端”的原则,调解整个争端的解决,区分诸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者和中间人等不同主体的首要责任,并指导责任方相互承担责任,同时积极促进保险机构的有效运作,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便有效和最终解决争端,有效控制证券市场风险。
基本事实
2023年4月28日,上海金融法院经法律审查,决定对普通代表程序适用普通代表程序,确定案件权利的范围,并发出普通代表权利登记通知;2023年7月21日,中国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经58名权利持有者钟权特别授权,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以代表身份参加诉讼;上海金融法院决定适用特别代表的程序,申请在普通代表程序上增加一名或多名被告;2023年7月28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出普通代表权利登记通知。
原告的投资者声称,被告Technology A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委员会上市的公司,2023年4月21日,该公司发布了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2023] 29)的公开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CVMC)认定,该公司Technology A在已公布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了重要事实,制造了大量虚假内容,并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包含虚假记录和重大遗漏。 原告声称,被告Tech A构成虚假的证券申报,须承担民事责任,并要求直接负责的公司执行官、保险机构和主要经销商、保险代表、审计机构会计公司B和D.D.D. 律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责任。
在听证会上,上海金融法院根据原被告的联合动议,委托第三方损失管理局对整个原告的损失进行衡量。 原告的投资差异是根据移动加权平均法、扣除相关证券市场风险因素、原告投资者损失包括佣金和印花税损失等平均购买价来衡量的。
决定的结果
2023年12月5日,在上海金融法院的调解下,中国中小型投资者服务中心(LLC)代表所有原告投资者与12名被告(包括被告A S&T公司及其事实上的监管人、执行官、中介人等)签署了调解协议草案,并向上海金融法院递交了民事调解申请,在公开听证后,上海金融法院考虑到投资者的利益和反对意见、案件的法律和事实情况、调解协议草案的合法性、适当性和可行性,决定拟订民事调解协议。
2023年12月26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了第669(2023)74号民事调解令,被告在其中确认他们对整个原告负有民事责任,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一次性解决争议,尽量减少对资本市场的负面影响,双方通过与投资者、中间人及其直接责任人(B.C.、B.C.、D.L.、H.L.、T.、H.C.、T.和T.)的调解,订立了支付第三方损失所核准的全额赔偿的付款计划,双方将分别支付第三方核准的全额赔偿,以便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遵循一次性实质性解决争议的原则,尽量减少对资本市场的负面影响,双方将支付第三方核准的全额赔偿。
由于对该案的调解,所有投资者支付的赔偿金都通过上海金融法院与中国证券登记和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之间建立的自动分配机制分配给每个原告投资者的证券账户,充分反映出高效和迅速的司法担保。
裁决意义
作为在集体诉讼中解决争端的第一次尝试,法院根据“惩罚最邪恶者”和“实质证据确凿”的原则,在民事调解中明确指出,上市公司和事实上的控制者负主要责任;法院还积极促进保险机构的有效运作,促使各责任方承担责任,同时考虑到当事方责任的严肃性、偿付能力、行业声誉和后续恢复等因素,以便有效和最终解决争端,并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与有效控制证券市场风险之间取得平衡。
案 案 4/
确定私人基金经理控制者未经授权干预经理业务的民事责任
- 合伙A诉公司B诉公司B侵权责任争端
这是个决定 It's a decide.
在私人筹款基金的运作中,如果基金经理实质性地参与了尽职调查、投资决策、项目转介、资金管理等,并在项目推进和执行中发挥了重要的组织、协调和催化作用,如果他或她因不当行为对投资者造成损害,则应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基本事实
2015年底,B公司决定收购海外主要公司65%的股份。 为了筹集购置资金,B公司牵头启动了M & as Fund A伙伴关系(B公司LP和B公司完全拥有的子公司B),并失败了针对C公司(下称C项目)的购置项目。
2016年1月,B公司发布了B公司关于项目C的尽职调查报告,B公司在首页上盖了印章;2016年3月,B公司的雇员向投资者发送了近海兼并方案概览,将B公司作为转介单位和项目联系人,指出“基金由B公司的一个独资子公司B公司作为执行伙伴经营,并由B公司有效管理。” B公司承诺,它将利用其公司资源承担项目C整个撤出过程的全部责任。 该公司还提到,B公司作为“GP”公司,聘请一个知名的第三方机构对购置标的进行财政、法律和审计;项目投资顾问已发布了一份全面的披露报告。
2016年3月,D及其实际控制者与B签署了回购协议。2016年8月,B与KPMG在回购协议的首页签署了回购协议,但在骑兵营贴了一张公章。同一天,B发布了一份承诺声明,承诺B承担B和B的连带责任。2016年4月,D及其实际控制者与B签署了伙伴关系协议。2016年9月,双方同意将协议争议的解决作为仲裁解决。2016年8月,基金与KPMG在回购协议第一页上签署了金融和税务专业服务海外项目协议。
2016年4月27日, 第一个伙伴关系向A基金捐助了6亿美元。
2018年5月,基金A发布了2017年第四季度和2018年第一个季度的投资和业务报告,其中指出,风险事件是报告所述期间离岸事件版权的不更新,而离岸事件是C公司的核心版权,C公司2017财政年度的业绩大幅下降,基金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2019年)表明,截至2019年12月31日审计的综合报表净资产为17 90958.54美元。
根据发给潜在投资者的《海外兼并项目方案调查》:.关于项目进展,2016年1月启动了离岸尽职调查(责任方是KPMG或KPMG),截至2月18日,全部财务和税收余额已基本完成;2月底和3月初签署了股票转移协议,保证金为3 500万美元(责任方是SPV2, B);关于资产持续经营的风险,2017年该公司获得了90%的利润,2018年获得了70%的利润,因此今后三年的利润预测更加确定。
还确定,2016年12月20日,基金A向伙伴关系A转移了58 433 356.16美元,2018年1月5日,基金A向伙伴关系A转移了9 000万美元,目的是“在2017年分配预期收益”,总额为148 433 5616美元。
决定的结果
2021年10月26日,上海金融法院作出民事判决:1.B应为第一个合伙企业的投资支付1.8亿元;2.其余索赔被驳回。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7日发布第1254(2021)号民事判决,判处B公司投资金额本金135 464 893.15美元,驳回第一家合伙企业的其余索赔要求。
决定的理由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B公司不是基金A资本招聘报表规定的基金经理,而是经理B的唯一股东,即基金的实际所有人,而且公司的一部分重新被重新召集,根据合伙协议,B公司是有限的伙伴,不是基金经理,无权执行合伙关系,一般来说,B公司在投资领域拥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资本业务,基金经理在履行职责时应尽职尽责。
裁决意义
2023年9月1日生效的《私人投资基金监督条例》第60条规定,“私人基金管理人、事实上的管理人和合伙人的股东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二)未经股东协会或董事会决议等法定程序,干涉私人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违反上述规定,除非命令更正、警告或通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和施加惩罚等,该条例第60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条款、民事责任和支付罚款,法律不得允许没收犯罪所得,而且其财产不能在同一时间支付。”
/案件5/案件5/
由最高私人基金投资者对较低基金的基本资产能否要求优先赔偿作出司法裁定
- 其他合同纠纷,如Cho诉资产管理公司。
这是个决定 It's a decide.
在双层私人股权基金的框架内,两层基金联合管理者未经两层基金全部股权持有人同意,与高层基金的一些投资者签订认捐合同,为基金较低水平的资产作认捐,不承担有效管理的义务,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下称《信托法》),如果行使了根据质押合同支付优先款项的权利,将侵犯未签订质押合同的基金其他股份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事实
2018年11月,与A-A资产管理公司签署了一项A-A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A-基金合同,成为上A-基金的投资人。A-基金合同同意不少于基金B投资的90%。A基金B的B基金合同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称《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签订合同;基金以合同方式以开放方式运作;基金份额相等;基金份额平均分配,基金资产清算中剩余资产的分配和排序也达成协议。
2018年10月,资产管理公司A和公司B签订了《应收款和回购收益转移协议》,根据该协议,双方商定,B基金的资金将因B公司的外部债权获得回报权。 由于B公司违约,A资产管理公司A于2020年8月起诉B公司支付回购价和拖欠其债权收益,并获得有利于裁决的判决,但执行决定终止了强制执行程序,没有强制执行金额。
2020年11月,资产管理公司A为基金A发出了推迟付款通知。 2021年1月,它与资产管理公司A就2021年1月应收款达成认捐协议,根据协议,基金B的较低数额资产(即对第三方的应收款)将是基金每周份额的一部分,《应收款认捐协议》没有获得基金A与基金B全部股东的一致协议。 2022年9月,资产管理公司A宣布正式开始基金A的清算程序,清算和分配尚未完成。
2021年5月,根据《应收款质押协定》提起诉讼,要求行使优先权利,接受基金商定部分的较低水平资产,以便根据基金所占份额自行收取款项。
决定的结果
2023年2月27日,上海金融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周提出的所有索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1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决定的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上述两级私募股权基金符合《信托法》第2条关于信托的定义,并须遵守《证券和投资基金法》和《信托法》规定的双重制度。
作为两层资金的共同管理者,阿拉伯会计师协会未经基金两层股份所有持有者同意,无权处置信托资产,而且根据《信托法》第22条的规定,该基金的一位主要负责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基金下层基本资产中不属于有效管理义务范围、不符合基金信托目的和所有受益人,即基金份额所有者的最佳利益,这违反了《信托法》第25条;如果实现基于应收款协议认捐的优先权,并且如果阿拉伯会计师协会资产的处置没有导致信托基金资产损失,根据《信托法》第22条,基金的一项主要负责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利息资产,即使《信托法》的资产不受执行《信托令》的约束。
认捐协议的实质是跳过基金清算的分配过程,通过直接对基本资产行使优先权,没收管理人对信托基金财产的法律权力,并打破信托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这既违反基金的合同协议,也违反法律,履行认捐协议必然侵犯未签订认捐协议的双重基金下其他基金股东的“信托利益”。
总之,如果没有二级基金持有人的充分同意,上一级私人股权基金的投资者不能通过与管理人签订质押合同,对较低一级基金的基本资产行使优先付款权。
裁决意义
本案争议的实质是,在双层基金的框架内,上层基金投资人的一部分希望通过与管理人签订认捐合同,对下层资产行使直接优先权,从而跳过基金清算分配程序,二级私人投资基金受《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信托法》的管辖,较低层资产为信托财产,在未经资金总额份额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管理人将上层基金较低层资产的一部分归上层基金投资人所有,从而打破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必然侵犯了未签订认捐合同的双层基金其他持有者的信托权利,从而违反了《信托法》的规定。
第二例认定,有关的双重基金应当受《信托法》的管辖,其中明确指出,如果没有二级基金所有持有者的一致同意,高级别PPF投资者将无法通过与管理人签订认捐合同,优先追回较低层基金的资产,这在今后类似情况下是有用的。
案件6/ 案件6/
新的三板股东,事实上的控制者,不因失去控制地位而免除其承付义务
- A.S.C.诉法国案
这是个决定 It's a decide.
在一家新的三板公司申请终止其上市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承诺重新购买对立股东的股份,这一点得到公司公告的确认,不同于投资者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方进行再融资过程中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方订立的“固定最低”性质条款,利用其支配地位有针对性地增加上市公司的上市量,并且不违反证券法的公平原则和相关监管规定,并且一旦作出后生效。
基本事实
2017年1月18日,一家技术公司,即《股票分销报告》指出,在发行该出版物之后,人们担心该公司将直接或间接持有74.13%的股份,并将继续是控股股东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19年7月12日,签发了一份保证书,声明公司本人或指定的第三方持有的对争议股东的股份以下列方式重新购回: " (一) 购回条件:1. 在2019年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议登记之日登记的股东;2. 未参加本次非公开股东会议审议工作或未投票支持本次非公开股东会议的股东;3. 对公司利益没有任何损害的股东。
2019年7月15日,一家技术公司发布董事会决定公告,声明将考虑通过一项法案,终止将公司股份在国家中小型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的做法。 同一天,一家技术公司发布了关于保护争议股东权益的通知,规定了回购的条件、回购价格、回购申报的有效期和联系细节,除其他外,符合上述承诺。
2019年7月15日,一家科技公司发表了一份承诺声明,其中指出“承诺的开始日期:2019年7月31日;承诺的履行期限:2019年股东第二次临时大会举行之日后一个月;承诺终止日期:2019年8月30日;承诺的主题:风险;对注册公司的承诺主体: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者;承诺的内容:从签署本承诺书之日起30天内获得回购对方的回购请求,但须服从以下协议:1)回购对立方:就公司股份的终止对股东大会持异议的股东进行审查;2)回购承诺期:在股东大会通过后30天内;6)承诺的内容应自本公报发布之日起生效。
2019年8月1日,一家技术公司发布了《股东理事会决议公告》,规定考虑通过《关于申请终止该国中小企业上市股票转让的法案》、《关于申请终止公司上市股票转让以保护持股人持股人权利的法案》等。
2019年8月19日,向一家技术公司及其实际控制方发出了收据确认函,确认收到一家技术公司提交的上述回购申请声明,指出它没有参加股东临时大会,而且它满足了“持不同意见的股东”关于它已按照技术公司公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回报的认定。
2020年1月14日,国家中小企业公平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 终止技术公司股票上市的通知 ",决定自同日起终止技术公司股票上市,同日,一家技术公司发布 " 停止上市公告 ",该公司在转换系统中的股票于同日终止上市。
2019年11月5日,一家技术公司的董事会因担心经济犯罪而决定辞去一家公司董事长的职位;2020年6月,将一家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外部人,只拥有300万股,占股份的4.4%;2020年7月,将300万股转让给外部人,占股份的0%;2020年6月,任命一家技术公司的法律代表为秘书长。
决定的结果
2023年8月3日,上海宁静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裁定不承担回购股份的义务。
在一审判决之后,原诉人和被告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决定的理由
法院认为,为了充分保障申请国家中小型企业中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的争议股东、控股股东和科技公司实际控制者的合法权益,该公司将面临通过发布2019年7月12日明确和明确的承诺而重新购买被否认的股东股份的风险,这意味着回购承诺一经作出即生效,科技公司就此发表承诺声明,上市公司的公告应具有公共效力,公众和投资者将在通知中享有信任利益。
首先,允诺由某一人作出,回购义务的主体是明确的,回购承诺的意图是真实的,没有撤回或撤回,没有其他非法无效;第三,自允诺作出以来,公司明确要求回购申请,回购义务是一项合同义务,即使要求由其他主体履行,例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已改变,合同义务(债务)的变更和转让须由亲属(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在本案中没有同意变更或转让;第三,由于在允诺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能被改变身份所原谅。
裁决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化新三步改革和建立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司法保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在重新融资过程中,如上市公司有针对性地增加资金,人民法院依法认为这一规定无效,这是投资者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者或主要股东之间关于使用其支配地位的争议,也是上述“收购”性质的争议,因为它赋予投资者保证购买同类股份所得收益的特别权利,从而增加了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这违反了证券法的公平原则和相关监管规定,本案的判决对今后的案件具有积极利益,即使控制地位、身份关系和重新购买股份的义务有所改变,为维护中小型股东或持股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件7/案件7/
发价人行使解除发价权的合理性
- A.诉B.S.公司诉A.诉B.S.公司
这是个决定 It's a decide.
在履行促销合同时,促销商有充分理由相信,根据法律和条例、条例、行业条例等,关键财务指标、重大诉讼、公司治理等发生了重大不利变化,使发行人恢复到市场,并有权及时调整报价建议、终止报价和终止报价。
基本事实
2022年1月24日,A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易所)提出申请,要求终止其恢复营业的申请,2022年2月7日,A公司向A公司发出通知函,表示将不再向A公司提供重新启动服务,并将取消协议第一部分“建议重新组建”。 1月16日,A公司收到一份深入呈件中的决定,表示不同意该公司的重新启动申请。
法院认定,自2019年5月以来,A公司除其他外连续两年因经审计的净资产被暂停进入市场;2020年6月28日,A公司完成了破产重组计划的执行;当年6月16日,A公司与B公司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它同意A公司是返回市场的担保人;2022年1月24日,B公司向该公司提出请求,要求进一步减少该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利润,表明自该公司向A公司提供援助之日起,该公司的基本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
2022年4月,经一家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20年和2021年父母扣减的非净利润分别约为1 600万美元和60亿美元;2023年1月,法院裁定,A公司因法律代表和公共印章管理不善,应对其过失承担超过8亿美元的外部担保责任;2022年5月,法院裁定A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没有理由阻止Cao Cao公司等股东行使投票权。
决定的结果
2023年1月18日,上海市普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布民事判决,驳回A公司的申请。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3年9月27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
决定的理由
法院认定,首先,证券公司B通过同意B.证券公司“不再建议恢复营业”来行使其解除合同的权利并非不合适。 首先,《协定》没有明确同意B.S.C.不再建议返回市场的具体情形,因此,在本案中,应根据《证券法》关于股票再销售和促进的法律规定、行业规则等等,判断行使释放权是否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股票交易所再入市场规则》(2018年),保险人的全部尽职义务和义务不限于收费前,还应根据证券法关于将股票退回市场的要求,在重新处理和退回市场期间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B公司向A公司发出的通知函表明,由于净利润为负数,而且将继续损失,经营中企业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诉讼的不确定性很大,股东之间的不和谐对公司业务产生更大的不利影响,股东没有条件重新公布其上市,从而驳回促销合同,详细提交决定的结果也支持公司的判决。
第三,与B.S.S.R.提出的报价的主要理由相比,影响A持续生存能力的许多因素在这一期间之后都大为不利,因此,B.S.S.S.认为它不再投保。
根据这项裁定,法院认为,鉴于B.S.C.发生了重大不利变化,因此B.S.有权行使合同协议规定的释放权,B.S.作为担保人合法和适当地履行了义务和义务。
裁决意义
由于保险机构拒绝继续促进将股票退回市场,因而出现了债券促进合同争端,这是该国首次出现这种情况,因为本案的裁决表明,在提出要约后,以及在股票退回市场之前对证券交易所进行审查期间,机构应充分履行其尽职尽责义务和义务,如果关键金融指标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重大诉讼,公司治理等不再符合将股票退回市场的条件,则机构有权及时调整要约,终止要约,终止要约,终止要约。
/案件8/案件8/
以虚拟货币作为投资和负债标的投资和负债标的虚拟货币的信托金融合同的有效性
- A诉B诉F.F.诉F.F.诉F.F.诉F.F.诉F.F.诉F.F.诉F.F.F.诉F.F.诉F.F.诉F.F.诉F.F.诉F.F.诉F.F.诉F.F.诉F.F.诉F.F.诉F.F.诉F.诉F.F.F.诉F.F.F.诉F.诉F.诉F.F.诉F.诉F.F.诉F.诉F.诉F.诉F.F.诉F.诉F.诉F.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诉F
这是个决定 It's a decide.
作为虚拟货币投资标的信托金融合同无效,因为它有违公共秩序,对于委托尚未完成的部分事项,受托人应全额退还投资;对于委员会已完成的部分事项和损失发生部分,应根据每一当事方的过失程度分摊投资。
基本事实
在投资过程中,一名原告向被告的一家旅馆介绍了MFC平台,并声称该平台取得了稳定利润,并说服一家公司投资于MFC平台,其中五笔转账为52 000美元,委托B在MFC平台上投资资金,帮助B注册和管理MFC账户,在投资过程中,被告A以与B相同的方式访问了马来西亚的MFC平台,在审判时,MFC平台及其账户没有记录。
决定的结果
上海重庆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8日作出民事判决,其中:(一) 被告B.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退还原告A.,投资金额165 200美元;(二) 被告B.损害原告A.,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损失70 000美元;(三) 驳回原告A.其余索赔要求。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3年7月11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
决定的理由
法院首先审议了合同的有效性,首先审议了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和七个部公布《关于防止为货币发行筹集资金的风险的公告》(2017年9月4日,以下称《公告》)之后,相互签订金融合同的问题,根据《公告》的规定,为发行硬币提供资金意味着金融主体通过出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资金、从比特币和塔塔硬币等所谓的“虚拟货币”具有与货币相同的法律地位,基本上是一种未经授权的公共融资行为,涉嫌非法出售优惠券、非法发行证券和非法筹集资金、金融欺诈和资金分配等。 在货币融资问题上使用硬币或“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发行人签发的,其合法性质不象货币那样,现在和不应该在市场上作为货币使用。在本案中,委托给被告的财政合同主体是国家委员会行政公告的重要对象,涉嫌非法销售证券、非法发行证券和非法筹集资金、金融欺诈和资金分配等。 在货币发行过程中使用硬币或“虚拟货币”货币的问题,不是货币发行人所发行的,而是货币等合法性质,例如货币、现在和不应当在市场上用作货币。
其次,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因合同获得的财产应予归还;过失一方应对另一方遭受的损害予以赔偿,每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宣告合同无效的后果应分两部分处理,被告因合同无效而获得的财产应在合同宣告无效后归还原告,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害应根据当事人过失的程度分担,特别是,本案的证据可以表明,被告利用原告的钱登记MFC账户或购买信贷点或货物,而当事人则因MFC平台因违反法律而关闭而负有刑事责任。
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人,应当根据独立判决作出投资决定,并声明他已经解雇了自己的股份,因此投资风险高于一般公众。原告和被告之间彼此不相上下,只是因为他们在被告开设的一家餐馆里,才知道被告的损失。此外,原告不是金融业的专业人士,应该知道这一点。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给被告一个新的投资概念,委托被告进行会计,没有根据投资经验对投资风险进行评估。 在投资过程中,原告没有足够注意投资价值。
裁决意义
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和最高人民法院等10个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预防和处理虚拟货币交易所涉风险的通知》,再次澄清虚拟货币不具有合法地位,虚拟货币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虚拟货币投资违反公共秩序,有关民法无效,法院根据金融条例对虚拟货币和象征性货币投资的进行进行负面评估,根据客户、受托人和受托人的过失,将双方的责任精确划分,对他人投资或展示虚拟货币和象征性货币投资产生警告效应,本案的裁决充分反映司法原则与金融监管政策价值的趋同,有利于维护金融秩序和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
案件9
新行业雇主责任保险合同
格式化规定解释规则
- A经销公司与B保险公司之间关于责任保险合同的争端
这是个决定 It's a decide.
在这种情况下,雇主责任保险合同形式的“与企业有关的工作”一词与雇主的经营范围、法律对雇员的特殊资格要求以及雇主是否指派这些要求一并解释。
基本事实
2021年3月9日,A.R.C.向雇主投保了雇主对保险公司B的责任。 被保险人是雇主的责任,保险责任是雇主的责任,保险金额(每人的限额)为650,000元,雇员的工作对每次事故都没有补偿,雇员的工作是骑自行车的,雇员人数为1人。保险单的“特别协议”一栏规定:8. 保险单的“特别协议”一栏规定:该保险单由个人第三方的责任加以补充:被保险人对在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保险单规定的与被保险人有关工作的雇员投保人投保,因事故或疏忽造成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以外的第三人直接和实际生命或财产损失,但保险人及其雇员的保险限额为40万元;雇主责任保险单清单规定,雇员的姓名是某个人。
2021年3月9日,一家A型汽车公司向该公司的固定点医院分配了一辆电动自行车,以取得一份健康证明,在检查过程中,该公司用一辆非机动车辆的钱撞上了一场车祸,造成两人受伤,两辆汽车受损。
该公司声称,该公司在B保险公司下承担了雇主的赔偿责任,个人第三方责任担保限额为400,000美元,以及雇员的停工司机,该公司声称,该公司在保险期间,雇主指派其雇员在前往Dahua医院的途中与外雇人员的钱发生碰撞,以获得外籍人的健康证明,该公司已经履行了支付这笔钱的义务,因此有权向B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被驳回,并向法院申请命令B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支付710万美元。
B保险公司辩称,对保险的事实没有异议,但不同意申请,因为事故是代表驾驶员在前往健康证明的路上发生的,而不是在前往交货的路上发生的,因此健康证明不是雇用行为,事故不属于保险的范围,保险公司不应能够解决索赔要求。
决定的结果
2023年2月24日,上海彩虹通道区人民法院发布民事判决,裁定B保险公司赔偿A分销公司710万美元的保险费。
在一审判决之后,双方无一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决定的理由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保险人的商业相关工作是否由第三方个人承担的保险责任涵盖,法院认为,保险相关合同虽然规定“投保人在保单有效期内从事与被保险人企业相关工作的额外第三方责任导致被保险人个人或第三者财产损失”,但没有具体说明“与企业相关工作”的具体细节,也没有解释“与企业相关工作”的解释,因此,“被保险人的工作相关工作”应结合被保险人的业务领域、工人的工作类型、雇员工作的重要性及其与其主要工作的相关性来理解,而且健康证明显然是餐饮工人,包括餐饮和餐饮工作人员的文件之一,在与保险有关的工作中必须理解这一点。
裁决意义
目前,对出口贸易中工人权益的法律保护是社会关注的一个问题,本案的法院侧重于在新就业形式下工作的人的工作特点,澄清了界定雇主责任保险中“与企业有关的工作”一词范围的因素,表明雇主业务的范围、法律对雇员资格的具体要求以及雇主是否指定雇员是否应被视为前卖方履行健康证书的必要文件,因此,处理健康证书是一种就业行为,这种处理方法不仅有助于澄清保险责任,保护新企业从业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助于新企业和保险业之间的有益互动,促进新经济形式的可持续发展。
案件10/案件10/
机动车辆保险增值服务
承认法律的性质和赔偿责任
- A-O诉B-Property保险公司第三人C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财产保险合同争端案件
这是个决定 It's a decide.
如果保险人提供复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如车辆保险、车辆维修等,它应确定这些产品和服务与合同目的、保险人的福利和修理人的选择有关的法律性质。
基本事实
2021年3月10日,原告A.向被告B.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2021年3月24日至2022年3月23日期间机动车辆损失保险102976美元。
在保险期内,原告在交通事故中驾驶了被保险车辆,被保险车辆在后角受损;公安当局认定原告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当天,原告通过电话向被告报告,原告向他建议了与案件“单一报告、全时付款”有关的增值服务,即向被保险人提供完整的报告程序、事故处理、车辆维修和重新检查的完成;第三人汽车修理后,第三人的汽车销售服务处获得了提交原告的报告信息,并与原告联系;第三工人以被告全时工作人员的名义补充了原告的小信,同意了恢复的时间和地点;在第一次修理后,原告发现了缺陷。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对因果以及4月14日车辆损失与第三者修理和6月维修之间损失的数额进行了司法评估,该公司认为,6月维修是2021年4月14日修理飞行油漆造成的,修理费用为3 900美元。
被告辩称,原告索赔的车辆损失是由于首次修理飞行油漆所致,被告向第三人支付了维修费,因此不应再负赔偿责任。
第三人称,车辆在2021年4月的事故中由第三人修理,6月因油漆问题被送去修理,第三人还免费为车辆提供全车清理、管内喷雾,原告直到原告提起诉讼后才与第三人接触,损坏程度被评定为与喷漆无关,即使有维修工作,第三人在法院听证会上还说,全时转移是第三人与第三人的伙伴关系,第三人可以提供步行器、门到门等服务。在收到客户报告后,被告通过电子修理平台优先安排客户的保险修理厂,如果修理设施在10分钟后没有与客户联系,客户的信息将转到大数据平台,该平台将随机将信息传送到修理设施,直到修理设施通知客户。
法院进一步认定,2021年4月14日,原告收到被告发来的短信,确认原告利用B财产保险公司的增值服务平台作出了一项指定,并指定了第三人商店。
决定的结果
2023年5月4日,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发布第15622 (2022) 011 BH号民事判决:B财产保险公司支付了3 900美元的赔偿金。
在一审判决之后,双方无一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决定的理由
法院认为,原告因以自己名义丢失车辆而投保,被保险人必须履行在保险期内为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提供保险的义务,在赔偿车辆损坏的情况下,被告向被保险人提供“一钥匙报告、全时护理”服务,即报告案件、处理事故、维护车辆和完成重新审查的全过程。
此外,涉及全额付款服务的修理厂由被告选择并向被保险人推荐,保险公司与修理厂之间稳定的伙伴关系有助于控制维修费用,减少对被告的赔偿数额,虽然有关保险合同没有为被保险人申请理赔和增强客户理赔意识提供独有的优势,但它能够吸引和保留一个高质量的客户。
第二,原告有理由认为,应由被告负责维护和解决索赔要求,在本案的情况下,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将原告的信息发送给合作修理厂,由修理厂决定是否接管维修工作,被告还向第三人提供了工作证明,第三人以被告工作人员的名义与原告通信,以被告工作人员的名义履行全部托运服务。
被告作为受托人,有义务接受和检查车辆的修理,然后才能支付修理费,被告未能接受和检查车辆的修理,未能进行必要的照顾,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裁决意义
保险业务中新的交易模式正在出现,服务格局日益多样化,服务性质复杂,承保负担大为扩大,难以确定诉讼案件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考虑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信息不对称、被保险人相对于实际修理人缺乏选择权、车辆接收和检查能力等实际因素,决定金融机构在复杂的金融产品下,应承担与服务性质和内容相应的合同义务,并在考虑类似案件时具有参考价值。
股票市场暖和,股票市场先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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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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