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前栏e. 理由
作为大数据时代的一个重要技术工具,各种平台广泛使用算法处理数据,在最大限度地提高数据效率的同时,还利用算法,因算术错误、算术黑盒、算术差别等,对个人信息和其他个人权利产生争议。 在大数据时代保护个人信息与算术系统密切相关。
本案涉及司法热点以及因算法数字的经济和重要技术工具侵犯个人获得信息和其他个人权利及利益的权利而产生的困难,本案的判决在法律和社会影响方面实现了更好的协调,通过制定积极和消极的规则,澄清了主要数据产业主体使用算法技术处理个人信息数据的权利界限,在个人个人信息各方面的准确和完整方面,构建了个人的权利和利益,突出了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力度和温度,促进了平等、公正和法治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具有同一类数字经济与保护个人权利和利益之间争议的参考价值。
全文7679字,大约15分钟才能读完。
这篇文章是我们2011年马拉维大选特别报导的一部分。
Extenso 摘要 extenso
[关键词] 民事、侵权、算法黑盒、算法错误、个人信息更正。
[参考]
1. 为大规模利用数据而应用算法(如平台)等算法,对因应用算法而产生的错误负有责任,可使用多种动态因素,如平台的法律主体状况、明显的算术错误程度、所涉利益的重要性、平台的规模、平台的盈利模式和平台的盈利能力,确定该算法用户是否在应用中履行了合理谨慎的义务。
2. 平台等主题原则上可以使用算法技术处理在合理限度内合法披露的个人信息,但个人信息的质量应得到保证,如果算法错误导致个人信息不准确和不完整,个人有权要求为更正、补充等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8条规定,侵犯生命权、人身完整权和健康权以外的人格完整权,应负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失程度、目的、方式和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7条规定,自然人可依法向信息处理人查询或复制其个人信息;如发现信息有误,有权反对并要求立即纠正所有必要措施。
一审:广州互联网法院(2021年) 012 BH 14729(2021年9月27日);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 01 Dzongkhag 29639(2021年12月31日)。
阅读概览
基本案例(见本案 -- -- 全部进展约15%)
决定的结果(初见案情——全文进展约20%)
作出决定的理由(详细程序 -- -- 判决书全文进展约30%)
案例说明(理论讨论时约90%的全文)
提醒注意:本文件篇幅很长,建议收集资料,并根据需要选择阅读进度。
基本案例 基本案例
原告辩称,一方面,作为具有权威性的国家商业信用搜索系统,缺乏尽职调查义务,将信息错误的信息与两名原告联系起来,减少他们的社会评价,造成严重错误,损害他们的名誉,另一方面,所涉信息属于梁氏的个人信息,被告忽视了数据控制者、网络内容提供者和披露个人信息的责任,这构成了对梁氏个人信息的违反。
一家技术公司辩称,被告的算法模式没有设计干扰两名原告信息的主观倾向,报告提出了一个链接错误,这不是被告设计算法黑盒的结果。 被告的显示没有违反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适当性和必要性原则。
法院认定Leung是一家商业公司的法律代表。一个研究平台是一家技术公司经营的企业信用信息搜索平台。 2021年3月,梁和魏发现,一个搜索平台关于梁公司高级投资职位和风险的报告披露了大量与梁公司工作无关的职位,显示了梁公司的法律代表、与他无关的若干企业的高级主管职位,以及缺乏信心、限制、最后记录等等。 与此同时,该公司的公司公司信用报告显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的投资信息也与该信息有错误的联系。
本案涉及总干事报告关于高级投资职位和风险的报告,即公司信用报告专业版本,该报告要求从研究平台购买贵宾级以上服务,从该平台收费,普通用户只能看到该平台显示红色字体的主题风险,例如提醒“如果法律代表未能及时履行其法律义务,则由法院强制执行企业的法律代表”。
由于造成案件错误的原因,一家技术公司的帐户部分是由于在识别另一个名称相同但身份号码与本案原告身份号码不同的主体时出错,部分原因是计算机故障、程序错误、洗钱错误等,以及由于确认梁国公司身份出错,与商业公司法律代表投资有关的信息有误。一家技术公司对研究平台的关联计算描述如下:首先,机器从国家信用披露系统、中国裁判网络等收集开放的数据;其次,所收集的数据是手工贴标签的;同样,算法模型分析多个层面,包括公司名称、行业分类、区域、注册地点、股东结构、外国投资、合伙人姓名、合伙人区域、合伙人人数等,并根据相似性确定是否应当将同一主题联系起来。
2021年3月26日, Leung和Wie通过EMS向一家技术公司发送了一封律师函,要求纠正和道歉。
决定的结果
2021年9月27日,广州互联网法院下达了BH 0192年第14729(2021)号民事判决:
(一) 在判决具有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被告(一家科学公司)在科学研究平台、APP、Weibo、原告梁和Wei(一家商业公司)的官方网站主页上分别公布一份道歉声明,其内容须经法院审查,并保留不少于十五天;如果被告的科研公司在履行判决义务方面迟到,法院将规定被告承担的费用,除其他外,包括在报刊、互联网上发布通知,或公布生效的裁决;
(二) 被告S.T.A.,在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之日起十天内赔偿原告Leung30 000美元的经济损失;
(三) 被告,一家技术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向原告赔偿30 000美元的经济损失;
(四) 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被告的一个技术公司,梁保一、卫一向原告赔偿律师费和公证费损失共计31 200美元;
五. 原告Leung和Wei Business驳回其他索赔要求。
2021年12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第29639(2021)01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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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的理由
法院的结论是,公司应对算法造成的错误负责。算法输出的结果最终是用户的意愿。算法是设计、部署、适应算法和填充的。
在信息分类方面,对丢失的信息的审查以及对高消费信息的限制也应以更准确和可靠的方式进行,技术公司是否知道有关技术无法避免此类错误,或未能解决这些错误,或没有注意到典型错误,应当假定技术公司长期未能有效地开展业务,最终取决于其技术在确定不同主题方面的准确性。
与案件有关的信用报告记录了梁国作为法律代表、董事、监督员、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企业的司法案件信息,这些司法案件可以单独或与其他信息一起确定为属于梁国的个人,属于属于梁国的个人,与案件有关的技术公司收集、处理、合并和通过算法技术向平台用户提供处理和整合的信用报告,以及根据有关处理个人信息的法律和条例处理梁国的个人信息。
技术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它在处理案件所涉个人信息方面没有错误,它应承担其无法证明的不利后果,而且鉴于它的行为侵犯了梁国的个人信息利益并造成损害,它应对损害的侵权行为负责。
案件说明
一号 One.
大数据时代的算法困境
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时代,算法已成为数据处理不可或缺的工具,因为算法比人工处理更高效、更优越。 随着算法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对算法侵权的争议也随之出现。
作为自动化工具,算法最重要的特征是非人化。 一旦算法的输出目标设定,它就会通过深入学习自动走向无限化。 算法深度学习的结果可能与设计之初、其操作规则、运作模式甚至设计师本身之间有很大差异,因此可能难以理解。
算法模型本身的缺陷、其部署和运行的错误、数据收集清理的缺陷以及机器深度的偏差都可能产生自学错误。 对算法模型、机制的司法审查成本高、效率低且不灵巧。
两个
确定算法使用者责任的主要主体——否定“技术中立”
法律规章的目的只能是人的行为。算术使用者关于算法“技术上中立”的论点实质上是否认算术受法律管制。因此,在涉及算术的侵权争端中,第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算法的合法性问题。
01
论理输出是人类意志的体现。
人类之间的相互作用和通过编码设置、数据操作和机器自动化等一系列人类决策机制的相互作用是自学性的结果。即使一种方法的单一产出的结果可能并不在主观上可取于错误,但算术产出的结果在其整体应用中最终是人类意志的表达。通过深入学习获得的自学性“自我决定权”是在人类目标的背景下获得的。算术错误造成的损害最终应由算法的使用者承担。
02
算法用户控制算法
算法设计师也给出了算法设计师的自学能力。 平台对基于外部实时网络环境的算法的反应并非完全无法预测。 简言之,算法设计师仍然控制着算法对差数据的反应能力。 而且,即使算法基于自学操作偏差,它们也完全有能力及时审查、评估、验证和纠正算法的机制、模型、数据和应用结果。
03
算法使用算法会产生危险的后果。
从产生危险后果的角度来看,使用这一工具的用户使用算法包括接受这种利用的可能后果,正是使用算法的用户使用算法本身就可能造成危险,因此,有理由要求他们对其应用的有害后果负责,因此,还可以通过增加投资、加强管理和优化机制等方式,迫使他们提高算法的安全性,降低算法错误率。
04
与经济风险-利益理论的一致性
亚学用户从应用算法中受益,并应对应用算法的错误结果负责。 如前所述,算法错误可能会被用户主观拒绝,但仍属于用户主观预测的范围,即使存在应用风险。 此外,个人错误的负担与应用算法的好处相匹配。
三、三
审查算法用户主观过失的“看”规则
如前所述,该规则实际上并未涉及在司法审查中确定主观错误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司法审查应当将重点从技术本身转向权利、义务、技术引起的责任关系变化,但不妨碍对主体的算法本身的过失进行审查,而是由于外部动态要素用户在审查对算法黑盒的干扰、算法专业化的复杂性、自动机器学习等的主观错误时,对外部动态要素用户的主观错误做出回应。 此外,应当在动态因素的背景下确定算法的主观错误,如平台的法律主体地位、明显的反差程度、数据所涉权利的重要性、平台的规模、平台的盈利模式和获利能力等。
首先,平台作为法律主体的地位直接影响到平台的尽职调查水平,具体来说,应当判断平台是网络技术服务供应商还是网络内容服务供应商。如果平台是网络技术服务供应商,提供技术服务,如自动建议、排序等技术服务,仅对用户通过算法发布的内容提供技术服务,而不实际管理和控制信息内容,它只有在它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违规情况,或在接到滥用通知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平台是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它应该直接负责算法操作的错误结果,并承担更高的谨慎责任。
第二,算法使用者的主观错误应结合算法错误的明显程度来查明。算法错误越传统和明显,其错误就是,企业的基本结构、基本结构、功能的功能、算法操作员注意有关错误的责任价值越高,就越有可能发现是侵权;相反,错误越有可能造成在算法操作过程中无法合理预期的异常,或者仅仅由于数据来源不准确、技术发展瓶颈等原因造成的非常规错误。 应尽可能确定这些错误是为了保护大型数据行业的发展。
一方面,在非敏感数据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允许通过事后补救纠正算法的应用;另一方面,对于敏感数据,例如与消极信用信息有关的敏感数据,应当要求用户对算法的应用采取更加谨慎和严格的做法,并采用更有效的核查手段;对有效核查手段的评估可以与算法使用者的事先、现场和事后处理相结合;例如,它是否在事件发生之前建立了健全的数据安全管理系统,是否进行了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是否建立了技术过滤机制,是否进行了人工协助的审查等等。
最后,平台的大小、平台的利润模式和利润率相结合,应该用来确定算法用户的主观错误。 对于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的用户来说,用户数量及其业务类型的复杂性,他们更有利可图、具有社会影响力、受控制、对数据管理负有更高的“门卫”责任以及相应的更高的谨慎义务。
四个
纠正个人信息、平衡互补权利与合理使用信息
算术的最终目标是利用规则指导算法和技术开发者的用户吸收算法计算错误造成的社会成本,同时不牺牲整个社会的整体福祉,一方面,应强调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利,适当补救因算法计算错误造成的损失,另一方面,应利用案例决定作为机制,促进算法使用者优化算法模式,促进信息的流动和合理使用,维护网络信息社会和数字经济发展。
保护个人资料的权利不是一项绝对权利,根据相称原则,考虑个人资料在社会中的作用的权利必须与其他基本权利相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36条第1款(b)项,处理合法披露的个人资料原则上不需要征得个人同意。
使用算法手段处理个人信息,也应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避免个人信息不准确和不完整对个人权益产生不良影响; 纠正和补充个人信息的权利是一项重要权利,有助于纠正和防止对信息主体的权利和自由产生不良影响; 个人信息不准确和不完整的个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7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更正和补充责任; 第二,个人可因未能及时纠正、补充或补充个人信息并及时应用算法而要求赔偿损失,如损害。
原标题:梁皮涛研究前案件,Wei商业公司诉研究技术公司网络侵权责任争端 -- -- 理学应用是神学错误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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