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和8日,四川省组织了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统一考试。
处理不遵守国家教育考试的情况
第9条. 如果候选人有违反第5条所列考试规定的行为之一,为本科目的进行的考试结果将被删除。
参加第6条和第7条所列考试中的一项渎职行为的候选人,在考试的各个阶段和考试的有关章节中,以及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关章节中,均没有通过。
在下列情况下,可逐案批准暂停一至三年的考试:
(一) 组织欺骗者团伙;
(二) 发送和转递关于检查地点以外试验问题的资料;
(三) 利用有关设备接收信息的欺骗行为;
(四) 伪造、更改身份证、核证人和其他辅助材料,代替或取代考试候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九 条 组织 考试 的 教育 考试 机构 工作人员 组织 考试 的, 应当 在 考试 地点 采取必要措施, 防止 并 终止 继续 参加 考试 ; 组织 考试 的 教育 考试 机构 可以 取消 其 有关 的 考试 资格 或 考试 结果 ; 在 严重 情况下, 教育 行政部门 应当 命令 暂停 参加 国民 教育 考试 一年 或 少于 一年, 并 应当 命令 暂停 参加 国家 教育 考试, 最多 3 年 ; 构成 危害 公共秩序 管理 的 犯罪, 应当 依法 受 公安 机关 处罚 ; 构成 犯罪, 应当 依法 负 刑事责任 :
(一) 非法获取检查问题或答复;
(二) 携带或使用通过考试获得的手段和信息;
(三) 另一人答复的副本;
(四) 有机会代为参加考试的人;
(五) 获取不当检查结果方面的其他渎职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IX)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届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并于2015年11月1日生效。
一. 将组织欺诈、购买和出售欺诈设备、出售问题、替代考试等纳入刑法范围,并为欺诈提供便利
《刑法》第284条被添加为第284条之一:“凡组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作弊者,应处以三年以下监禁或拘留,并处以罚款或罚款;情节严重者,应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监禁和罚款。”
“任何人向另一人提供欺诈手段或其他协助,以实施上一款所述罪行,应根据上款的规定予以惩罚。”
“任何人非法出售或向另一人提供第1款规定的检验问题或检查答案,以进行检查,均应根据第1款的规定予以惩罚。”
“任何人代替另一人或使另一人接受第1款规定的检查,应受到拘留或控制,并处以罚款或罚款。”
示警案件
2022年6月7日,一名候选人以“数学”为题进入考试室,参加2022年的一般考试。 虽然考试者没有注意到,但他使用智能眼镜向外部人士发送测试信息,拍摄照片,回答考试者发现并阻止的测试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9条第2款和《国家教育考试法》第6条第4款、第9条第3款(b)项和第3款。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9条和《国家教育考试中违法行为处理法》第6、9和21条的规定,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所有阶段的注册均得到批准,各部分的结果无效,并处以暂停参加考试一年的处罚。
在此之前,我们在前一期 " 廉正考试 " 中介绍了关于不遵守《条例》的国家教育考试,我们可以点击 " 廉正考试 " 一节,以了解廉正、遵守《条例》和真正的人才。
这些行为将暂停一至三年。
原文已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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