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中共)《纪律条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轻处罚或轻处罚:
(一) 自愿承认他或她应当受到当事方的纪律处分。
“主动呈文”是指被怀疑犯有违纪行为并在该组织面谈、初步核实之前或在审查面谈、初步核实和确定案件期间向该组织提出问题,但该组织不知道的一方成员。
(二) 能够在组织面谈、初步核查和开审审查期间,在核查过程中给予合作,以便实际说明该人违反纪律的情况。
被审查方成员的情况就是如此,他们在组织面谈、初步核查和开审程序过程中,对该组织本身已经犯有违纪行为的事实作了事实陈述。
(三) 对共同行为人或其他人的起诉,应受到当事方的纪律或法律程序的惩处,这些程序经确定有证据或有其他正当理由。
2. “联系人”是指在被审查人参与下犯有违纪行为的人,包括党员和党组织以及非党员和非党员组织。
“其他人”一词是指不与被审查人一起参与实施纪律行为的人,包括党员和党组织以及非党和非党组织。
“其他成就”一词是指在其他案件中提供重要线索、防止他人实施刑事犯罪、协助抓获被侦查人员、嫌疑人(包括共同犯罪人)和在其他官方犯罪案件中为国家追回损害赔偿等情况。
(四) 积极追回损失、消除不利影响或有效预防损害。
2. “主动追回损害”是指纪律方成员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在其实施的纪律行动造成损害时追回损害的行为。
“消除不利影响”是指纪律处分方成员主动采取行动,处理违规行为的不利影响。
“有效防止有害结果的发生”一词是指纪律方成员自愿放弃继续采取纪律行动,并在纪律行动已经启动但尚未产生有害结果的情况下,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有害结果的发生。
(五) 自愿交出或退还违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纪律处分所得自动移交给组织,这不包括将纪律处分所得退还主讲人等。
(六) 政党章程中规定的其他减轻或减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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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轻轻地或轻轻地进行政党纪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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